家,是我们从小就接触到的一个词。家不仅指我们居住的房子,还指父母温暖的回忆,以及孩子与孩子外出时的纽带。“落叶归根”这句话高度概括了家乡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但今天来到我们节目的主人公居住了20多年的家却消失了。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她的故事吧。
我住了二十多年的家突然发生了变化。
节目中,解说员林清女士(化名)回忆,她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从村委会购买了两亩多土地。村委会向林女士承诺,可以在购买的土地上建房。随后,林女士在这块土地上盖起了房子,一家四口在里面生活了20多年。2022年6月,村里通知林女士,购买的土地属于拆迁范围。据林女士在节目中的描述,对方当时向林女士提供了两种补偿方案:为她安排安置房,或者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各种各样的。林女士不同意对方的赔偿方案,并多次与对方沟通,但均未发布公告。2022年9月24日,对方以林女士家为违章建筑为由,拆除了部分房屋。随后,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打赢官司并没有让事情变得更好
为林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艾律师在节目中提到,当时林女士的律师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非常充分,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采纳。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对方行为违法。宣判后,对方提出上诉,二审中院也维持原判,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虽然林女士在法庭上胜诉,但她在节目中表示,这场胜利并没有让事件迎来转机。
据林女士在节目中的交代,法院判决后,对方找林女士商讨赔偿方案,但对方在赔偿方案上坚持按照之前的方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达成共识。此后,对方继续强拆林女士的房屋,期间林女士两次报警。据林女士在节目中的交代,由于此前双方发生冲突,林女士将对方挖掘机的玻璃砸碎。于是林女士被警方拘留了5天。
回不去的房子诉说着那个人背后的故事
林女士在节目中回忆,建房子时,丈夫生病了,孩子还小,林女士就想办法自己一个人盖房子。林女士一家也靠租房维持生计。现在
林女士五十多岁了,丈夫七十多岁了,孩子还在读大学。他们住的房子现在已经被铁皮围起来了,从外面已经看不到房子的状况了。
节目后半段,法学专家文一斌和特约评论员蒋建生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分析。
节目中,法学家温宜斌为大家科普了征地拆迁涉及的法律知识。温家宝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集体搬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十个步骤和程序进行:1、发布征地公告;2、征求村民意见;3、实地考察、登记;4、制定一本书和四个计划;5、张贴征地公告;6、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步骤的批准;9、土地补偿登记;10、落实征地补偿和土地交付。
特约评论员蒋建生补充道: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完善。多角度、多方位出台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保护拆迁对象权益。在实施阶段,除了有关部门外,还需要搬迁对象对相关政策有一定的了解。
对于前半段解说员讨论的违章建筑问题,法学专家温宜斌在节目中进行了解读。文老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违章建筑,但解说员却建了2001年,相关法律法规尚未颁布。而且,在叙述者房屋的建设过程中以及他居住的二十年里,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叙述者房屋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对方在诉讼中提出叙述者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这只是对方的辩护意见。而且,法院在判决中也没有采纳对方的辩护意见。
节目最后,两位老师根据讲述者的现状给出了相关意见。
特约评论员蒋建生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必须了解并确认征地情况。一些细节和计划。但从叙述者前半段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来看,叙述者对上述事项并不知情。因此,建议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
法学学者闻一斌补充道:如果叙述者的叙述及叙述者提供的证据属实,且法院已确认对方有违法行为,叙述者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赔偿标准为根据法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法律。
在我国,案件的最终结果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提供建议,不能干预司法公正。我们节目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制定。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
完善征地程序。征地过程中,必须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征地依法报批前,必须告知被征地农民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渠道等情况;被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经被征地农民告知并确认的相关材料,必须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