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娱乐活动组织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娱乐活动组织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想应界定什么是组织者。《侵权责任法》中的组织者是法定的,是注册的。不应是由某个人招集组织的活动叫组织者。一个人招集一些人去旅游、去吃饭、去健身跳舞,出了意外,这个人应负法律责任吗?显然不应该。因为响应招呼去参加活动的人都是有行为能为的,没有人强迫你参加,出了事为什么要讹别人?为什么要别人告知你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招集人和参加者都是平等的。象这种情况引用《侵权责任法》是不适当的。
我已是老年人,我认为老年活动组织者只要不是为谋利(甚至倒贴话费)组织老年人活动,老人及家人应该根据自己身体状况看能否参加,一旦参加了出了意外,见议家属不要找这个那个赔偿,不然以后谁愿意当这个热心人。
个人看法:
该案当中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该案当中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虽然是大妈受伤但是是否需要组织者承担责任,就在于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警示标志,摔伤风险提示,有无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等。
必须的 !
因为 :
一、组织者没有资质,是不合法的。比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注册等 ;
二、太过随意,污染环境,损害大多数人的权益 ;
三、钻政府的法律空子,有损于法律形象,给政府出难题。类似于邪教组织。
让我们来分析什么是赌博什么是娱乐
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二是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三是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是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娱乐活动组织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娱乐活动组织者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