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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分析
那么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呢?
如果旅游活动由员工自愿决定是否参加,缺席活动不会给员工在工作上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则该活动仅仅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和工作无关,不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如果旅游活动是用人单位强制或者鼓励参加,即表明该活动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而且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的活动,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通常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但是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用人单位指派活动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判断的要点,有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各地社保局尺度不同,也会不认定为工伤,目前来看不认定可能更大!原因都想得到就不解释了!单位若要组织活动,用培训、参观的形式,更容易认定为工伤。总之会越来越紧,最好是不组织,若要组织就购买商业险更好些,因为总能找出理由否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alsjs18、劳动者在单位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会议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劳动者擅自加班时造成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4.1.1alsjs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1.1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alsjs(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1.1alsjs八、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12号alsjs 8.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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